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二调办 来源:北京地籍资讯总第75期 时间:2009-04-23

 

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土地调查办公室、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调查办公室:
根据《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方案》要求,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主要任务之一是开展城镇土地更新调查。各区县土地调查办应按照2009年市土地调查办总体工作部署,充分利用已有的调查成果,结合土地总登记,全面开展城镇土地更新调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城镇土地更新调查是对城市、建制镇内部每宗土地的调查,原则上与农村土地调查确定的城市(201)、建制镇(202)范围相一致。
二、调查内容
城镇土地更新调查应充分利用已有的土地登记资料和2006年集调整合后的城乡一体化地籍数据库,以街道(乡镇)、街坊为单位,根据现状逐宗地进行更新。
对于军事用地、住宅小区、农村居民点暂不作内部细化调查,仅依照现状进行分宗,将实际界址上图。
三、调查完成时间
各区县土地调查办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城镇土地更新调查工作,随即开展自检工作。自检合格后,向市土地调查办申请预检。
四、总体工作要求
1、城镇土地更新调查要与土地总登记工作相互衔接,各区县土地调查办应于3月26日前向市土地调查办上报《**区(县)城镇土地更新调查工作方案》。工作方案需包括以下内容:(1)城镇土地更新调查的目标和任务;(2)城镇土地更新调查的范围(细化到街道、乡镇,)和更新调查工作量;(3)城镇土地更新调查的技术路线和方法(包括如何利用已有资料、数据);(4)城镇土地更新调查的组织实施(包括如何确保调查成果质量,如何确保调查成果与土地总登记相衔接);(5)城镇土地更新调查成果。
2、各区县土地调查办原则上应严格按照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农村部分)确定的城市(201)、建制镇(202)的范围开展调查工作。如需调整,必须正式上报相关请示并详细说明原因,待市土地调查办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3、城镇土地更新调查需依据民政界线划定街道、乡镇界线。如原行政界线调整,各区县要通过此次调查将街道、乡镇界线进行相应调整。2009年3月24日前,各区县土地调查办须对市土地调查办统一下发的《各区(县)街道情况汇总表》(附件)予以确认,并以书面报告形式将核准确认的街道(乡镇)名称、数量、代码上报市土地调查办予以备案。
4、城镇土地调查范围内的每一宗地需重新填写《北京市地籍调查表》。宗地编码为:区(县)(2位)-街道(乡镇)(2位)-街坊(行政村)(3位)-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5位)-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6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最后六位用“0”补足。
5、已有登记资料和原调查档案中指界签字部分可作为权源材料引用,附在新调查表后,并做好注记。对于不同时期的地籍调查档案应进行全面的整理,形成完整的地籍调查档案,为总登记工作奠定基础。
6、城镇土地更新调查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调查完成后,数据入库流程按照二调要执行。
 
附件:各区(县)街道情况汇总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注:限于篇幅,附件请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内网自行下载
关键字 城镇 调查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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