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单位京内用地
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管办发〔2008〕67号
各在京中央单位办公厅(室),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市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在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中加快中央单位用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划拨性质认定问题
中央单位原已取得的划拨土地在土地登记时的确认问题,可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中央单位京内用地划拨性质有关意见的函》(国土资厅〔2008〕159号,附件1)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国土籍〔2008〕87号,附件2)第五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权属来源材料认定问题
中央单位京内用地办理土地总登记手续时,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确认问题可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国土籍〔2008〕87号)第五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测绘指界问题
中央单位京内用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时,测绘指界问题可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08〕476号,附件3)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中央单位机构变动更名问题
中央单位在机构更名前已经提交申请的,按原名称进行审核发证。如用地单位主动提出按新名称发证,补交关于更名证明材料即可,不需重新填写申请书等材料。其中,涉及企业改制的,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列入拆迁范围的中央单位用地登记问题
对已列入拆迁范围的中央单位用地,还未实施拆迁的,仍按程序进行登记发证;已实施拆迁的不再发证。各在京中央单位要积极查找权属来源材料,加快土地登记申请工作。市国土局所属单位要在第二次土地调查中重点解决中央单位用地在登记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简化程序,积极推动中央单位京内用地登记发证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中央单位京内用地划拨性质有关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08〕159号)
2.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国土籍〔2008〕87号)
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08〕476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注:限于篇幅,附件不在此刊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