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核查补充可调整地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国土调查办发[2009] 8号
各区(县)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关于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增加可调整地类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9号)精神,为统一全市工作标准,明确质量及进度要求,市土地调查办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核查补充可调整地类实施方案》,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联系人:闫 岩 64409079
高 明、霍雨翔 64409890
附件:《核查补充可调整地类实施方案》
附件
核查补充可调整地类实施方案
按照《关于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增加可调整地类的通知》(全国土调查办发〔2009〕9号)精神,为准确掌握全市耕地现状及变化情况,科学评价耕地保有量及生产潜力,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可调整地类含义
可调整地类是指,1999年以后除生态退耕以外,因农业结构调整原因,将耕地改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全市可调整地类涉及以下六类,其地类名称及代码分别是:
1、可调整果园,地类代码021k;
2、可调整其他园地,地类代码023bk;
3、可调整有林地,地类代码031k;
4、可调整其他林地,地类代码033bk(可调整未成林造林地)和033dk(可调整苗圃);
5、可调整人工牧草地,地类代码042k;
6、可调整坑塘水面,地类代码114bk。
二、工作原则及程序
(一)工作原则
核查补充可调整地类工作,以现有二次调查(农村部分)成果为基础,按照可调整地类的含义,对比2001年北京市一次详查数据,对二次调查(农村部分)成果中土地利用图斑进行逐一复核,要求:
1、目前二次调查(农村部分)成果中已有可调整地类图斑原则上不得改动。
2、对比2001年北京市一次详查数据,补充目前二次调查(农村部分)成果中遗漏的可调整地类图斑,填写《补充可调整地类图斑明晰表》(格式见附件)。
3、上述过程中不得改变二调图斑原二级地类;不得改动图斑界线及所属宗地界线。
(二)工作程序
1、各区(县)土地调查办负责核查本区(县)可调整地类图斑,对遗漏可调整地类图斑进行汇总和整理,填写《补充可调整地类图斑明晰表》。
2、各区(县)土地调查办依照《补充可调整地类图斑明晰表》,补充完善相关图斑的外业调查成果,包括调查底图、《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北京市地籍调查面积表》,并修改dwg数据。
3、武汉瑞得公司根据《补充可调整地类图斑明晰表》在数据库图斑属性的“地类备注”字段中注记代码“k”;对目前数据库成果中已有的可调整地类图斑,根据地类代码,直接在图斑属性的“地类备注”字段中注记代码“k”;同时,补充数据库可调整地类面积统计、汇总和查询等相关功能。
三、质量保障
(一)区(县)土地调查办需对可调整地类核查补充结果进行100%自检。确保《补充可调整地类图斑明晰表》与调查底图、《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北京市地籍调查面积表》内容的一致性,并形成自检报告。
(二)监理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全面监理。100%检查《补充可调整地类图斑明晰表》与调查底图、《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北京市地籍调查面积表》、dwg数据内容的一致性,并出具专项监理报告。
(三)市土地调查办负责对各区(县)可调整地类核查补充情况进行抽查,各区(县)抽查比例不低于30%。
四、实施计划
(一)4月3日前,各区(县)土地调查办完成可调整地类图斑的对比核查工作,并向市土地调查办上报《补充可调整地类图斑明晰表》。
(二)4月10日前,各区(县)土地调查办完成补充可调整地类图斑所对应的调查底图、《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北京市地籍调查面积表》及dwg数据的修改工作。区(县)土地调查办向市土地调查办上报自检报告。
(三)4月10日前监理单位向市土地调查办上报专项监理报告。
(四)4月15日前,武汉瑞得公司完成14个区(县)数据库相关属性字段的补充完善工作,并补充数据库可调整地类面积统计、汇总和查询等相关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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